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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案复印须知

来源:   时间:2020-05-22 10:53:59   点击:
  一、病历复印内容:据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卫发[2013]31号“关于印发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的通知”的文件精神执行。
  二、病历复印时间:患者出院十天后。
  三、病历复印地点:本院五楼病案室(按规定收取复印成本费)。
  四、病历复印提供证明材料
  1、复印人为患者本人: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出院证明。
  2、复印人为患者代理人:需提供患者病历复印委托授权书及出院证明、患者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。
  3、复印人为保险机构的:请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承办人员的身份证、单位介绍信、患者委托书及身份证、出院证明。
  4、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:要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身份证。
  5.复印内容  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、《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》,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的内容有:
  (1):门(急)诊病例
  (2):住院志或入院记录
  (3):体温单
  (4):医嘱单
  (5):化验单(检查报告)
  (6):医学影像检查资料
  (7):特殊检查同意书
  (8):手术同意书
  (9):手术及麻醉记录单
  (10):病理资料
  (11):护理记录
  (12):出院记录
 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,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。
  病案室咨询电话:0831-823181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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